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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17-08-28 10:46: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机构编制信息,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实有人员信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和登记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是指各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等信息;登记信息是指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及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等相关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

公开机构编制信息,不得危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以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工作

(一)统筹机构编制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机构编制部门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

(三)受理并答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机构编制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工作;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澄清和处理;

)承办其他机构编制信息公开事

  机关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以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工作。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机构编制信息;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

(三)受理并答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公开申请;

(四)本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信息公开事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对下列机构编制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编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规格、性质、内设(下设)机构等基本情况;

)编制基本情况,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领导职数等;

)实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占编制类别、职务(岗位)、在编状态等;

各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八)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机构编制信息。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申请获取有关机构编制信息。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开机构编制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机构编制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经审查同意公开的同类机构编制信息,不再重复审查,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应当以机构编制文件、实际人员岗位配备、各部门权力清单、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登记情况为基础,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利用网站、机关公文、张家界日报、张家界电视台、二维码、微信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机构编制信息,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予以更新。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有关机构编制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的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机构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对无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的申请事项,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有权不予公开,但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与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发布机构编制信息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并明确具体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机构编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  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公开机构编制信息的;

)不及时更新机构编制信息,并造成影响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公开制度》(编办2011 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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