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 |||||
(共 20 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 | 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2 | 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省政府令第271号文件由省级委托下放给市级实施 |
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及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4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建或少建规定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5 | 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6 | 不按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湖南省实施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7 | 擅自拆除、报废、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湖南省实施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8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侵占、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二)占用或者混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人民防空无线通信频率的;(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拒不改正的。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9 | 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的;(二)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的;(三)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0 |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1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质量认可、工程资料提交存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限期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3 | 人民防空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 | |
14 | 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5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一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需要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计划。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6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 行政权力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暂不列入 |
17 |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和资料存档 | 其他 行政权力 | 1.《湖南省实施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8 |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 行政权力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九条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19 | 人防通信设施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 其他 行政权力 |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六条 设有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管理档案,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设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受让人负责,并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
20 | 组织防空袭演习 | 其他 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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